防洪影响评价
(一)基本概念与政策定位
防洪影响评价(含防洪评价)是涉水建设项目审批的重要技术支撑。依据《防洪法》《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利部、国家计委令第6号),对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的涉河建设项目,以及洪泛区、蓄滞洪区内的非防洪建设项目,分析工程对行洪、河势稳定、堤防安全及防洪调度的影响,提出防治与补救措施。按2016年水利部简化整合涉水审批的要求,原多项涉水审批归并为"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大类,具体视项目情形出具防洪评价报告或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两份报告之一或两者兼有。
(二)主要编制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 《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导则》(SL 520)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SL/T 808)
(三)评价主要内容
· 建设项目的防洪标准及涉河(涉堤)建设方案符合性分析
· 对行洪能力、河势稳定、堤防及岸坡安全的影响分析
· 对防洪调度、蓄滞洪区运用及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的影响分析
· 防治与补救措施、防治责任范围及投资估算
(四)办理流程与审批部门
建设单位委托编制防洪评价(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 报送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 → 组织专家评审 → 出具涉河建设方案审批(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意见。审批层级按河道等级分别由流域机构、省级或市县水利部门办理。
(五)典型服务对象
跨河、穿河、临河、穿堤的桥梁、道路、管线、码头、取排水口,以及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的各类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