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概念与政策定位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是指项目竣工后、正式投产前,建设单位依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及污染防治效果自主开展的验收。自2017年起,环保验收由"行政审批"改为"企业自主验收、生态环境部门监督"的事后监管模式。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产使用。验收合格后须在指定平台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二)主要编制依据
·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 原环评文件及批复、现行污染物排放标准
· 各行业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三)验收主要内容
· 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核实环保设施落实情况
· 成立验收工作组、召开验收会议并形成验收意见
· 公开验收报告、验收意见等验收信息(公示不少于20个工作日)
· 填报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监督
(四)办理流程与责任主体
项目竣工、环保设施建成 → 开展验收监测 → 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 → 成立验收工作组组织验收会议 → 形成验收意见 → 信息公开公示(不少于20个工作日)→ 填报全国验收信息平台。整个验收由建设单位自主组织,第三方技术机构可受托编制报告,但不得替代建设单位主体责任。
(五)典型服务对象
所有编制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的已竣工建设项目。